学生工作 返回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04-25 12:00:00

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校实际,为了使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2、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各种纪律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学校贫困学生评审条件。
(3)符合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并获得过学校最近一次评定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新生申请者其高考入学分达到当地重点线以上,或列我校录取各省新生的前20%。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含)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获得国家专利;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者。
(5)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平时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现象或在生活上盲目追求高消费情况的不予推荐。
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名额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按每年浙江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金额
1、国家奖学金分两等:一等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年·人。
2、省政府奖学金分两等:一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年·人。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以减免该学年全额学费;获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减免其该学年学费的50%。但学费超过6000元的,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学费减免额。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总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将名额下划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即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老生)或高考成绩(新生)在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选择其中之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老生要附上学年成绩单(打印件并加盖学院公章)及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新生必须提供高考成绩证明材料一式3份。
3、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会同学办、辅导员或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深入了解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定,并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予以确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奖学金发放、学费减免与用途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可兼得,但奖金不兼得。
2、学校根据获奖学生的学费减免额度,减免其当年度的学费;当年度学费已交纳的,延至下一学年减免学费。
3受奖学生必须承诺和确保奖学金切实用在自已的学习和正当的生活上,凡发现用奖学金请吃或置办高档消费品等现象的,学校有权撤消其荣誉、收回所发奖金、取消其减免学费的资格。
六、本细则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