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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25 12:00:00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1、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部门用工岗位和校外单位用工岗位。
2、校内岗位根据用工周期、工作量和工作性质,设长期岗位与临时岗位。
3、校内岗位由校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处申报。长期岗位每年9月份申报(原已设岗位须复核),临时岗位提前1个月申报。岗位申报时,用工部门应提出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和用工要求,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核定。
4、校外单位用工岗位由校外单位与学生处联系确定。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聘任
1、每学年学生处在长期岗位申报、核定后统一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并协调组织召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
2、具体岗位选聘由用工部门(单位)负责。招聘时,必须首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特困生上岗,如选聘非特困生上岗,须由学生处审批同意。
3、原则上1名学生在校内只能参加1个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在选聘学生上岗时,不得安排已在校内用工岗位上岗的学生。
4、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三、勤工助学资金管理、用工工时、报酬及支付方式
1、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学生学费留成,由学生处统筹管理。
2、所有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及学业的完成,校内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0小时。
3、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报酬标准由学生处每年公布1次。校外勤工助学的小时报酬由用人单位自定,但不应低于每小时6元。
4、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非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学校支付。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处协商确定。
5、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报酬标准和考核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表》,于每月25日前报学生处,学生处核准后统一发放。校外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
四、勤工助学的考核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工作。
2、用工部门应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考核办法,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等进行考核,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3、勤工助学报酬可以依据考核情况浮动,浮动幅度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应在用工部门配合下建立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五、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国际经贸学院(独立学院)以外的普通本科在校生。
六、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