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25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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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一、综合测评项目和评分方法综合测评的权数分配:总权数为1,其中德育占0.3,智育占0.6,体育占0.1。(一)德育(权数为0.3)以“思想品德量化考核”为基本分,加附加(减)分。1、思想品德量化考核(1)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共设5项,每项20分,总分为100分(另附考核表)。其分项说明如下:A、政治态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进步,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B、道德修养: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同学,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助人为乐。C、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爱护校园环境。D、学习与能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核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有社会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E、劳动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履行寝室卫生值日义务,参加义务劳动。(2)各项评分标准如下:综合印象优良中尚可差可得分数18~2016~1714~1512~1311(含)以下(3)考核办法A、思想品德量化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并组织实施。考核的基本分由教师(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任课老师)和学生代表分别进行打分,学生代表原则上由12人组成,其中班长、团支书指定参加,其余10人由全班民主推荐产生,凡在该年度内受过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以上者,不宜参加。教师和学生打分结果计算比例为:老师占30%,学生占70%。B、考核结果必须在考核后1周内向学生班级公布(未经公布的考核结果无效),于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德育附加(减)分(1)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可直接加分(分/次):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6校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2受学校通报表扬者 +2受学院通报表扬者 +1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省级 +6 校级 +2因同一事迹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原则上加高限分,不累计。(2)凡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者,按下列情况加分: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严格掌握,真正地与班级学风建设创建活动成绩挂钩,与学生干部在班级学风建设创建活动中的表现及实绩挂钩,与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凡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的,可加5—6分;定为良好的,可加3—4分;定为称职的,可加1—2分;定为不称职的不加分。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不累计加分。(3)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分/次):旷课2课时 -0.5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1受到校通报批评 -2受到警告处分 -4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6受到记过处分 -8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10受到治安管理处分 -2 — -10同一种错误受几种处分的,原则上减高限分,不累计。(4)经学院研究,可适当增加德育附加分项目,参照相关标准,给予加(减)分,但幅度不得超过2分。3、德育测评按年度进行,于当年度12月底之前完成。(二)智育(权数0.6)以年度平均成绩[以教学大纲要求的一年内必修课成绩及限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成绩的总平均成绩]为基本分,加上附加分。1、年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年平均成绩=(各门课的实际得分成绩×该门课程学分数)之和/总学分数2、智育附加分(1)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分/项):国家级 +20省部级 +10校级 +6(2)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篇):一级刊物 +8二级刊物 +4三级刊物 +2全国性报纸 +6地方性报纸 +3(刊物级别参照学校科研规定。未注明作者单位者不加分)(3)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中获奖(分/篇):全国级:一等 +15 二等 +10 三等 +6省部级:一等 +10 二等 +6 三等 +4校 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2(4)在学习竞赛(包括科技、课程、统考、实验技能等竞赛)中获奖(分/次):全国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3校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5)除学校规定修读英语、国际经济贸易等专业的本科生外,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2分,85分以上加4分,其它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2分,85分以上加4分。计算机国家统考通过者加2分。(6)在社会实践成果评选中获奖(分/次):全国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3校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7)其他:A、除计入基本分中的选修课外,1年内通过的其余选修课,每门在智育平均成绩中加1分;B、通过的辅修专业课,每门在年智育平均成绩中加1分;C、参加考研者,在年智育平均成绩中加2分。3、几点说明(1)五级计分制折算标准为:优计95分,良计85分,中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45分。(2)不及格课程按不及格分数计算,考试作弊者按零分计算。(3)因同一内容多次获奖者,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4)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智育分。(三)体育(权数为0.1)以体育课和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为基本分,加上体育(包括文艺)附加分。1、体育基本分的计算方法体育基本分=(一年内体育课平均成绩+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2其中:第一次综合测评以体育课成绩为基本分,第四次综合测评以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为基本分。2、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折算标准:优计90分,良计75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50分,未考计零分。3、体育附加分(包括文艺)(1)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奖,直接加分:全国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3校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A、第一名为一等,第二、三名为二等,第四名及以下为三等。B、因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C、团体项目取得名次(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该团体每个成员加1分。D、校级体育竞赛活动指校田径运动会、“健康杯”越野接力赛和校体委组织的各类比赛。(2)在各种文艺竞赛中获奖,直接加分:全国级: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省部级:一等 +6 二等 +4 三等 +3校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A、第一名为一等,第二、三名为二等,第四名以下为三等。B、因同一类别(包括文娱表演类、辩论演讲类、书画摄影类等)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C、校级文艺比赛指校团委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比赛。D、集体获校一等奖的,其成员每人加1分,二、三等奖加0.5分,获省、部级奖均加2分。(四)其它各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或其它项目,经研究可作为附加分项目,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二、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一)德、智、体各项附加分计分后计算方法:1、附加分在10分(含)以下的,依附加分的实际得分计入各项总分;2、附加分超过10分的,超过部分,按比例累进折算计入各项总分:A、11—20分,按附加分该区段实际得分×0.5计入总分;B、21—30分,按附加分该区段实际得分×0.3计入总分;C、31分以上,按附加分该区段实际得分×0.1计入总分。(二)综合测评总成绩计算方法1、德、智、体各项总得分的最高分为100分,其折算方法如下:德、智、体各项中的最高分除以100得出一个比例(取小数两位),其余学生的单项总得分除以这个比例,其得分为各单项的调整分;2、调整分乘以各项权数后相加得出学生综合测评总得分和总名次。(三)一、二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按年级排名;三、四年级学生综合测评可按专业、年级或班级排名,由各学院自定。三、综合测评实施办法1、学生综合测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级对学生德、智、体的日常表现情况要注意记录在册,加强记实考核,在综合测评进行时,要与学生本人及有关部门进行核对。2、综合测评结果必须在学生中进行公示。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布结果之日起3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答复意见。四、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及毕业时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五、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