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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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浙江省政府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不吸烟,不酗酒,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评定范围
1.评定范围为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一般困难的“贫困生”和特别困难的“特困生”。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评定贫困生和特困生的人数。
三、评定时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或10月份评定。
四、评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认定过的同学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登记表)。
(二)辅导员分别向提出申请的学生了解困难情况,并核实该生在校表现以及有无违纪情况。
(三)辅导员召集自己所带班级班团干部召开扩大会议,辅导员向扩大会议介绍申报学生的基本情况后,投票评出初定人选。
班团干部扩大会议组成方式如下:
1. 辅导员(班主任);
2. 每个寝室1名班团干部参加;
3. 没有班团干部的寝室,由寝室长参加;
4. 每个寝室只能有1人参加会议,申报的学生本人不参加会议。
(四)初定人选向班级公示。
(五)初定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和审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益
1.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或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2. 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政府、学校、社会等提供的资助。
3. 学校优先推荐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性专项奖学金与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选其他各类奖学金。
六、不详之处相应参见《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本办法由财务与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务与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