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等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106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独立学院学生、成教学院学生和培训学生等。
2、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杂费(含辅修、超选、重修费等,以下同)、住宿费、培训费等,具体按照上级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学费标准按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当年相应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籍的变更、取消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件为依据。
4、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2周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凭财务处出具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到所在学院注册。
二、关于留级、复学学生学杂费
1、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其学籍身份保持不变。
2、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班级(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
3、对于复学的学生,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原收费标准与复学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如果其复学发生在第一学期的,差额部分全额补缴;复学发生在第二学期并且从复学日至学期结束超过1个月的,补缴差额的50%;从复学日至学期结束不满1个月的,免予补缴(复学日期以学籍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为准)。
三、关于学杂费退回
1、凡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被退学、开除或者休学、转学、出国等的学生,如在当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发生的,则按收取的学费全额退还给学生;超过1个月但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内发生的,退还50%;第二学期内发生的,则不予退还(学生退学、开除或者休学、转学、出国等事项的发生日期以学籍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为准)。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财务处出具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办理离校退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关于住宿费
1、住宿费原则上按学生实际住宿条件当年的相应标准收取,具体住宿情况以住宿管理和服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住宿费补缴、退回,参照学费退回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住宿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办理。
3、住宿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浙江工商大学住宿收费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学杂费等收(催)缴
1、实行以学院为主体的学杂费收(催)缴机制:各学院有义务保证本学院学生学杂费等及时足额地收缴,对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每学期划拨学院的学生管理费时,财务处按欠费学生人次,缓发相应学院的学生管理费,标准为300元/生.年。
2、每学期考试前2周,由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和任课教师,其考试试卷不予批改,封存待处理,成绩不予登记,待其缴清所欠费用后再补登学习成绩;如果至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派遣证。
3、各学院有权批准本院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缓缴学费(缓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书面申请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2周;逾期未能缴清学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1、2款规定执行。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3款执行。
六、对于因未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及本办法第五条而造成学杂费等费用欠费的学院(部门),学校将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工作事故由所在学院(部门)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原杭商院财字[2002]304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的遗留问题均照此办理。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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