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84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和毕业生家庭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毕业生(除委培、定向生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三、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四、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五、学生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毕业办)是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控制,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对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实行监督、管理。
六、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可由学校推荐面向全国就业。
七、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推荐。凡考研取得300分以上者,学校予以重点推荐。
八、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事宜。到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九、派遣前,毕业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劝其回家休养,医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须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事宜。
十、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就业时间内,经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接收的,学校可按要求进行派遣。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十一、由于家庭地址变迁原因而要求改变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须于毕业当年4月30日前向学校提供父母亲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派出所证明,并附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定协议后,可将户口、档案暂时免费保留在学校。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签发报到证;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当地人才交流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十三、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发放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十四、毕业生不得多方签约,凡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由于毕业生多方签约而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十五、凡在推荐材料上弄虚作假被学校或用人单位发现的,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十六、凡签署的就业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生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的,除征得原接收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十七、学校发给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十八、已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有关事宜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研究生或公务员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十九、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因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造成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二十、未尽事宜,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提出,经毕业办审查,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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