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482

根据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我校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贷款行)对于贷款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放贷银行和贷款学生,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政府领导和监督。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1、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根据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浮动。利息率应在合同内载明,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付息。
2、金额:年度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但学杂费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助学贷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3、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各年级最长贷款期限具体推算方法为:学制+6-已读学年数。研究生贷款与本科生一样。
4、适应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和在校研究生。原则上放贷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20%。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总额度由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
5、根据浙政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浙江籍生源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6、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生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良好且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警告以上处分与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课程最多1门)。
7、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新生需提供的材料: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在贷款学生无力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和贷款逾期协助催还责任的承诺书;入学通知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审核表》;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
(2)、老生需提供的材料:贷款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在贷款学生无力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和贷款逾期负责协助催还责任的承诺书;本人《学生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农村生源学生要求乡(镇)或以上民政部门(城镇生源学生要求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就读期间的本人历年学业成绩证明(加盖学院公章)及所在学院出具的其有无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品德优良)证明;杭州市区工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
三、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助学贷款需由学生本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将申请及所需提供的资料交学院学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原则上老生助学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新生为入学后1个月内,具体时间由学生处确定。
2、审批:(1)、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提供材料的审核(齐全性、一致性、准确性),依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困难等级(特困、贫困、比较贫困),依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品德行为鉴定。(2)、各学院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学校贷款申请材料汇总和贷款介绍人、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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