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者,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单独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被送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作案在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抢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物论处。
第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者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加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十)阻扰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3次以上)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学时在10节以内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下列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5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25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26——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学校《考场纪律规定》,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根据学校《考场纪律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后拒不承认错误、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交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宿舍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学习、休息时段喧哗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首次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地址、帐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一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酗酒肇事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其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有主动承认或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与事实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的或表现差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违纪,其行为应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的,一般可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只给记过处分;如再次违反本条例应予处分的,则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处理,并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备案。但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的违纪事件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学生处审定。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收到学生本人申诉后,将学生申诉材料送达学生处,由学校组织学生违纪处分复查审核小组及时进行复查审核,并在2周内作出复查审核结论。复查审核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复查审核小组应及时将作出的复查审核结论通知学院,由学院将结论送达学生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进行报批,重新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立即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可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解除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定后报学校批准解除。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皆包括本数;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分别由研究生部和成教学院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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