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541
为了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后,为优化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拓宽学生就业途径,增强就业竞争力,学校对本科生试行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
1、试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必须是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
2、试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试行。但此类专业所在院(系)必须明确培养计划中与全校其他专业或辅修专业相通课程之间的互认关系(包括单向和双向互认)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3、“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修业年限为5-8年。
二、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
1、申请条件
(1)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
(2)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时,必须已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应完成的学分,且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英语四级统考成绩在60分(含)以上,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的要求。
(3)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双专业。
2、申请时间
第八学期。
3、审批程序
要求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原所在学院审批和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公布。
三、教学管理
1、双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制订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互认规范;负责双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日常教学管理;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获准修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校其他本科专业相同),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选课并到教务处申请听课资格,双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已备案的学生选修课程目录,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每个学生的学期课程成绩单须一式3份,其中1份发给学生保存、1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1份留双专业所在学院存档,学生“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结束后,由双专业所在学院将成绩表送学生第一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2、教务处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申请资格审核、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及证书发放等。
3、学生可根据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每学期的课表、教学进程安排表选择课程(实践环节)插班修读;并于每学期开学1周内将本学期选定修读的双专业课程名称交该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4、对于学生修读的本专业、辅修专业和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相同(相通)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课程互认原则执行:
(1)第一专业与辅修专业、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课程(实践环节)之间名称(内容)必须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必须相同,课程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互认;
(2)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以替代课程学分少的课程;若课程学分少的课程替代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则只能申请替代内容相同(相通)的部分(学分),且必须通过课程开设院(系)的认定;内容(学分)不同部分,则必须补修,且要通过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互认,且可以替代任选课,但任选课则不能替代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4)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替代考查课程,而考查课程不能替代考试课程。
符合上述原则者,若申请课程免修,向本专业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课程免修单》,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双专业所在学院(系)复审,报教务处核定备案。教务处将审定结果通知学生第一专业和双专业所在学院及申请者本人。除经审定可以互认(替代、免修)的课程(实践环节)外,学生应参加听课等全部教学活动,参加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各门课程(实践环节)的学分。对于某些因部分内容与已学课程有重复或适于自修的课程,学生可办理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的手续,但必须参加考试。
5、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应向双专业所在学院提交退读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第一专业所在学院(系)。
6、学生取得“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实践环节)学分,并已具备学校授予本专业学位资格,即可向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7、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且申请获取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该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双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8、“双专业、双学位”教学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证书发放
1、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且达到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七条相关条款者,由学校颁发双专业、双学位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采用两专业(学科)同时印刷(或书写)在一张证书上的形式发放(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3、凡未修读完“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但已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专业基础课的学分,达到本校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但已取得的双专业的课程学分,按任选课学分记录。
五、收费标准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须按照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费;从第五学年开始,除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外,每学年初还须缴纳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注册费。
六、本方案自发文规定之日起试行。
七、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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