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318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成绩考核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取得成绩。必修课、选修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算平均成绩。
2、学生课程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一律重修,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修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如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修班进行重修。重修课程考试成绩60—79分按60分计入学籍档案,80—100分按70分计入学籍档案。
3、各专业大学英语(四)和大学英语(六)[或综合英语(四)]课程考试均以国家(浙江省)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英语专业四级统测)替代,考试成绩经折算后记入学籍档案。
4、为鼓励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期最低选修课学分(或门数)的学生,仍可交费选修有关课程,考试及格者,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供用人单位了解,考试不及格者,不记成绩。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记成绩。
5、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任意选修课),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者,作擅自缺考论处。经批准缓考者,在下一轮次考试一次。
6、凡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一年内不准重修,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如以后学习努力,表现较好,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可在受处分1年后或毕业前给1次重修机会。
二、升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门数者,即予升级。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试不及格时,均按1门课程不及格计;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1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体育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退学课程门数。
三、转专业
1、本科学生经过第一学年学习,品德优良,且成绩列班级或本专业前10%、原则上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无不及格课程者,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由教务处审批;
2、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未进入班级或本专业前10%,但处于前20%内,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和欲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愿从热门专业转到冷门专业〔该两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相差9分(含)以上〕的,经原所在学院和欲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4、两个不同专业的学生,自愿互换专业,经原所在学院和欲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淘汰警告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鞭策后进,实行“淘汰警告制”。达到下列“淘汰警告”线之一者,予以“淘汰警告”:
1、一学期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在每学期至少选修学分内)有2门(含)以上成绩不及格。
2、本专业全年级本学期学生(不包括试读生)必修课总平均成绩最后n名(n=全年级班级数)并至少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毕业学期除外)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淘汰警告” 线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查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复核无误后,由学院在假期起始10天内向达到“淘汰警告”线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出《淘汰警告通知书》。
五、试读
为了给由于学习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和考试作弊的学生以补救的机会,实行试读制:
1、试读对象
(1)根据本办法,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者;
(2)连续两个学期达到“淘汰警告线”且累计有4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应予退学者;
(3)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班学生受记过处分)者;
(4)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的一年级学生,在申请试读时也可申请转专业,但原则上只能转入当年录取成绩相近或低的专业,并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批准。
2、试读办法
(1)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试读,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毕业学期为一学期);
(2)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7门(含)以上,或累计不及格课程折合学分(含课程难度系数)达20分(含)以上者,其试读方式为留级试读;其余试读者为随班试读或留级试读;
(3)留级试读的学生,应重读该学年的全部课程,原已通过的课程按成绩高者记分;
(4)试读期满后,不及格课程低于退学门数,或因考试作弊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被解除,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予以正式恢复学籍。
3、试读审批手续
凡要求试读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初7天内提出申请试读的书面报告,由所在学院经院长签署意见后办理试读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每学期结束后10天内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出退学通知书及试读申请书。
1、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在每学期至少选修学分内)当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达4门(含)以上或累计达5门(含)以上不及格;
2、连续两个学期达到“淘汰警告”线的、且累计有4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
3、逾期不办理试读手续;
4、留级试读或随班试读期满后,若不及格课程门数仍达到退学规定;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试读者,在试读期间如再次违反校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即终止试读,给予退学;
6、非学习成绩原因,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应退学者。
七、毕业
1、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课时),考核及格或考查合格,且全面鉴定德、智、体情况,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毕业前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或课程门数),在该学期末可统一安排最后1次重修[各专业最后一学期的大学英语或综合英语课程须参加国家(省)等级考试;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的课程按第一条第6款执行]。最后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返校考试(重作)1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返校考试(重作)或返校考试(重作)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考试(重作)。
3、本科学生择优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学生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下同)时,均可申请学士学位。但在下列情况下,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需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
a、正常毕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总平均在70分(含)以下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但未达到中等;
b、有4门(含)以上必修课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
c、经过试读;
d、修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实际成绩未达到60分;修读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实际成绩未达到70分;艺术类专业的学生,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实际成绩未达到60分;其它专业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实际成绩未达到60分;
e、犯有严重违纪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
(2)需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a、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获奖、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浙江赛区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队主力成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等);
b、四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全班或本专业前50%;
c、在公开出版报刊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字数达到6000字以上,经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上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d、在专业刊物上发表2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2件(含)以上参展作品;
e、通过程序员或高级程序员考试;
f、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考试;
g、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h、托福考试成绩达550分(含)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
i、考取研究生;
j、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收到录用通知书)。
(3)正常毕业(结业)后的学生,仅因本条第(1)款d项未获学士学位者,若在正常毕业(结业)后1年内达到相应专业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要求,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准,可补授(或在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补授)学士学位。
八、附则
1、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问题,均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办理。
2、本办法从2004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01—2003级学生参照执行。试行完全学分制的专业学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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