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5-04-25 阅读:469
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普通本科在校生和研究生在享受公费医疗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医疗证历本就医
学生必须凭本人医疗证历本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证历本不得转借、涂改、撕页。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盖章,交校卫生所在1个月后予以补办,补办期间各种医疗费自理。
二、在许可医院就医
1、患病时须先到校内卫生所就诊。
2、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者,须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后转诊。每次转诊只限1次就诊,3天内有效。
3、夜间发生急症(指高热,外伤,急腹症,急性传染病,急性肠炎等),可直接到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不符合急症范围的疾病不能按急诊报销。
三、按许可量处方
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肝炎、结核病、精神病、肿瘤病等可开至半月药量。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四、按限定比例报销
1、各种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公费医疗)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均自理。
2、校内卫生所门诊按规定收取部分医药费。
3、经校卫生所医生同意外转医院就诊者,就诊后须保存好药品收据、清单和病史记录,回校后在当年内的报销工作日,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比例可到卫生所查询)。
4、CT、磁共振、体外碎石等一次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及治疗项目,必须有就诊医院公费办公室出具的审批单,按规定比例报销。
5、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为限额报销:寒假期间限报5元,暑假期间限报10元;因急症住院,须在1周内向校卫生所报告备案,可报销50%;到外地实习或休学者,须事先到校卫生所备案。报销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在离校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不能享受公费医疗。
6、学生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须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按有关规定比例报销。学校不预借医疗费。
五、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扣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扣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1、将本人医疗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开药的;
2、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证就诊的;
3、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4、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规定不符药品的;
5、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六、浙江工商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独立学院)的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学校在学生自愿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前提下,提供与计划内学生同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七、本规定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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